一、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1、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四、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依据规定向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我公司支付组织拍卖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直接费用)。
五、 本公司对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通过图录、新闻媒体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品作任何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六、 如买受人已按本公司规定在付款时间内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七、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所有内容以本公司拍卖规则为准)